当构成来自前雇员的不正当竞争时
是否经历过这样的情况:一名员工在提供某种服务的公司工作期间,为对所提供的服务感兴趣的客户提供服务,并告知他可以在“外部”提供服务并收取较低的费用? 或者甚至是,一名员工离开公司后,在与其工作的经济部门相同的经济部门设立另一家公司,从而损害了第一家公司吸引客户的能力? 这些情况虽然常见,但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从而产生严重的法律后果,如下所述。 我可以开火吗? 《统一劳动法》第 482 条“c”款规定,对于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工人,可以正当理由解雇。 但什么才是“不正当竞争”呢?想象一些情况: a) 某人去机械店修理他的汽车。该车间员工告知,他工作的公司0 的服务费用,但他可以“在外部”提供相同的服务,并厅 X 的服务员告知顾客,餐厅 Y 提供质量更好、价格更低的餐点。 在这两种情况下,员工的行为显然损害了公司吸引客户的能力,损害了雇主的商业活动。在这些案件中,第三区的地区劳动法院已经了解到,员工的恶电话号码数据意行为已经严重到足以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立即申请解雇,而无需事先实施较温和的制裁 。换句话说,没有必要对员工发出警告或停职,并且可以立即解雇他或她。 此次解雇是由于员工的不诚实行为而引起的,将被视为正当理由,这意味着公司将没有义务支付赔偿金,例如 FGTS 的 40% 的罚款,提前通知、按比例休假和第 13 个按比例工资。 同样,雇员无权撤销 FGTS 或参加失业保险计划,只能收到其工资的余额以及尚未支付的任何第 13 次工资和假期。 如果员工被解雇后泄露公司机密怎么办? 假设以下情况:一名员工在一家生产软饮料 A 的公司工作,由于他的角色,他可以使用该公司的配方。当被公司解雇时,该员工将苏打水配方出售给竞争对手的公司。可以做什么? 首先,必须分析合同中是否存在保密条款,以了解员工是否有义务对其因其职务而获得的信息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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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合同中的特殊条款确保公司保守商业机密,以防止员工前往竞争公司,泄露在雇佣合同期间获得的具体信息。 如果存在该条款,雇主可以对前雇员采取法律行动,要求其行为造成的损害得到应有的赔偿。 如果员工在同一领域成立公司怎么办? 最后,考虑以下假设:某人在提供某种服务的公司工作。在公司工作多年并积累了开展这项工作的经验后,他决定辞职并创办自己的公司,提供相同的服务。可以做什么? 值得注意的是,员工开设一家提供相同服务的新公司这一简单事实,无论这可能会对从第一家公司获取客户造成多大损害,其本身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这是因为《宪法》第 170 条第四条确保自由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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