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hamoni@ 發表於 13:20:53

法院必须接受电子邮件和手机短信作为程序证据


我们的法律制度关于支持文件的规则是,书面文件作为案件的证据是有效的。然而,随着IT领域技术的巨大发展,纸张的使用目前非常有限。


司法机构在接受虚拟文件作为证据方面仍然存在障碍。随着社会生活在数字时代,这种阻塞将不再存在。今天,数字签署的合同是完全有效的,其有效性的要求与我国立法规定的其他类型的合同相同,即:当事人的能力、可能的对象、规定的形式或法律上的不抗辩和同意。

许多法学家仍然不这么理解,因为他们声称更改电子文件非常容易。然而,STJ 部长 Ruy Rosado 表示:

“消费者必须意识到,有一种现代系统已经在其他国家采用,称为加密,只有通过它,才有可能控制电子文档条款中包含的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果不使用加密签名,就无法获得在法庭上具有举证能力的电子文件。” (ROSADO DE AGUIAR,Ruy。互联网合同的法律脆弱性。可查阅:访问日期:2014 年 11 月 10 日)

迄今为止,我们的《民法典》在该主题上没有任何变化。制定具体的案件法律对于适应新的现实极为重要,然而,虽然没有这样的规定,但我们必须寻找现有的工具。类比是一种选择,因为它必须根据每个具体情况来使用。

立法还必须提供一种尽可能抑制欺诈行为的手段,从而为每个人在数字签署任何合同时提供更大的安全性。

法律领域的一个新奇事物是“智能手机”上使用的 Whatsapp 应用程序,可以通过互联网 手机号码数据 交换即时消息、图像、视频和音频。对话可以私下进行或以有限的小组进行。

媒体已经报道了几起案件,其中通过 Whatsapp 交换的消息仍然作为法律诉讼的证据。

有报道称,通过公司员工之间交换的手机信息,工作场所存在性骚扰现象。众所周知,精神骚扰并不需要发生身体接触。

另一个例子是圣保罗地区发生的事情,第五家事法院的法官 André Salomon Tudisco 博士使用通过 Whatsapp 交换的信息作为所谓的亲子关系的证据。地方法官下令在怀孕期间每月向该妇女支付 1.5 美元的最低工资,作为怀孕支持,因为毫无疑问这对夫妇发生了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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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数学者和法律学者都明白,如果能够证明代理人的意愿、内容的完整性、作者身份的证据和/或某个事实的存在,那么数字文档就必须被视为法律世界中的证明手段。此类文件具有某些特殊性。然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2条,法官可以接受手机之间发送的私人消息作为证据。

另一项重大创新是朗多尼亚州梅迪奇总统区法官在执行判决的诉讼中发出的传票的确定。此通知旨在加快流程并节省资金,应通过电子邮件、电话或 Whatsapp 发出。

这向我们表明,随着技术的快速进步,IT与法学家之间的对话非常重要。它的快速发展远远快于巴西立法的发展速度。我们的法律体系必须适应新的现实,以便解决具体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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